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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》解读

by: 国家能源局

2020-01-06 浏览次数:

国家能源局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》解读
 

探索能源监管新模式 提升能源治理高效能

——国家能源局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》解读

        近日,国家能源局发布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指出要着力改变“重审批轻监管”“重政策制定轻贯彻落实”的传统模式,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,不断推动能源监管工作系统化、规范化,为下一阶段能源监管工作明确了思路与方向。
       《意见》强调,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,是贯彻落实“四个革命、一个合作”能源安全新战略的内在要求,是能源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,是国家能源局机关各司、派出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的共同责任。能源监管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,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、能源改革的有序推进、能源市场的科学构建、民生用能的可靠供应进行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“三定”规定履行能源监管责任,规范监管行为。

 

求深拓宽 规范能源监管内容程序

        随着能源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,能源监管面临着许多新任务、新要求。

        《意见》对进一步规范能源监管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,要求全面做实做好能源监管,不断拓展工作的宽度和深度。要进一步强化对能源市场运行秩序和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,加强电力调度、市场交易、价格成本、供电服务、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、电力业务许可等监管工作。要加强对规划、政策、标准、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落实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,开展规划、政策后评估等工作。

        《意见》特别指出,要严格公平公正地对电力等能源市场进行监管,加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,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。

        无规不成矩,高效的运行机制是开展能源监管工作的有力保障。《意见》提出,要加强能源监管统筹协调,实行年度重点监管任务清单制度,相关部门据此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。同时,针对重点工作、重点问题,将以综合监管、专项监管、重点监管三种形式开展能源监管。其中,针对中央关心、群众关切、市场反映强烈的问题,实施综合监管;针对特定地区、特定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,开展行业、市场、电力业务许可专项监管。派出机构针对辖区内存在的典型性问题,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监管,及时解决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。

        《意见》突出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在能源监管体系中的作用,明确其将代表国家能源局在地方履行中央监管事权,依职负责能源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,切实承担起国家能源局的“传令兵”,能源决策执行的“监督者”以及能源政策制定的“参谋官”角色。
 

协同联动 形成能源监管整体合力

        全局上谋势,关键处落子。协同联动是能源监管工作高效顺利推进的制胜要诀,《意见》要求相关单位牢固树立“全国一盘棋”理念,形成“三股合力”。

        齐抓共管,要有骨架提领。《意见》要求各单位积极构建横向协同、纵向联动、明晰高效的工作关系,认真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部署,持续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,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,形成监管体系合力。

        区域联动,要有轴向集聚。《意见》指出,要进一步强化区域监管局对省监管办的“业务指导”职责落实,发挥区域监管局在辖区内的业务牵头作用,形成区域监管合力。区域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跨省能源监管工作,牵头组织开展重点监管、联合执法、交叉核查等工作;统筹审定、制定区域内跨省交易规则、办法,并加强督促落实;研究推动区域能源市场机制创新,打破区域内省界限制和行政壁垒,探索推动实施区域能源协同发展新机制建设。

        合纵连横,要有节点支撑。《意见》强调,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到相关部门要形成监管措施合力。派出机构要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,编制发布监管报告、通报;国家能源局相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,强化监管成果应用;要实施政策联动,采取政策调整、约谈等措施;要进一步畅通12398能源监管热线民生通道,收集梳理违法违规线索,合力查处各类案件。同时,要切实加强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,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方法。
 

整体规划 能源监管同步政策制定

        整体规划、政策制定都应将能源监管工作考虑其中,《意见》要求进一步发挥三者的相互促进作用,特别是将派出机构“派”的权威和“驻”的优势结合起来。

        一方面,从拟定能源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、体制改革建议和核准、备案能源项目开始,加强部门联动、政策联动和业务联动,充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。在重要政策性文件制定中、在制定监管工作规则、拟定监管任务清单和监管工作方案时,同步征求派出机构的意见或会同派出机构一并完成。

        另一方面,派出机构充分发挥一线派驻作用,增强大局意识和担当作为精神,监督国家能源政策执行情况,加强市场运行秩序监管,全面了解掌握地方实情,及时反映社会和行业呼声,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。

        此外,《意见》还强调发挥行政执法和稽查的震慑作用。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是国家能源政策、规则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和法律防线。要健全能源行政执法法规体系,积极推动《能源监管条例》出台,完善相关规章制度,进一步明确执法内容,规范执法程序,违法必究、执法必严,提高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的威慑力、公信力。

        对于违法违规问题,要综合运用行政强制、行政处罚、联合惩戒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,依法进行惩处;对于典型性、苗头性问题,要视问题影响程度,综合采取监管约谈、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、发布监管报告等措施,及时予以纠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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